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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10-26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满足受教育者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

第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可提前一年或延迟四年毕业。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报到、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济南大学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高考准考证在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截止日前来函并附医院及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且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学生未报到注册者,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诸如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学院须于开学一周内向教务处学籍科上报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程按培养方案完成教学时数后即可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采用百分制、等级制(五级制、二级制)。百分制满 60 分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二级制评定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五级制评定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 补考课程考核合格后,成绩按 60分计。重修课程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重修及补考成绩均不得覆盖原有成绩,学生是否达到毕业及申请学士学位条件按课程最高考核成绩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若补考不及格,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随补考一并安排。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备注“旷考”字样。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选课、重修、免修、缓考

第二十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是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一般不允许免修。特殊情况确需免修某门课程者,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可以申请上保健体育课,但必须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习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十四条 不及格课程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只能重修该门课程。参加重修的学生,按照统一安排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随后续年级重修。如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对于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可重修相近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休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曾经修习过的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以申请免修,办理有关免修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本人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除急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入考场后申请缓考。

缓考的学生必须于下学期初到本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凭“缓考准考证”和校园卡参加考试。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一律按旷考处理,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六章 双学位、双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为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学校为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实施双学位、双专业培养模式。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双专业的实施,按照《济南大学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习警示、退学警示

第二十九条 学习警示

一学期所修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总量不足应修学分数 60%的,予以学期学习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三十条 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作退学警示处理:

(一) 一学年所修学分总量不足应修学分数的 60%;

(二)第二次受到学习警示;

(三)基本学制下,到毕业前一学年学分总量达不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额定学分总量的 60%的。

第三十一条 凡受到退学警示者应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八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或入学满一学期但未修满一学期规定学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过时不予办理;

(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三)文、理(工)科或课程差别较大的专业互转的学生应降一级转入,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属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校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时,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间,如果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保留学籍期满,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四)因病经学院动员坚持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八)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超过最高修习年限者;

(九)累计两次受到退学警示者;

(十)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一)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的学生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情况者则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可根据学习年限(至少一年)发给肄业证书。凡未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应向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因病休学和病愈复学者还需持校医院证明)。 前三者由教务处审批,退学由教务处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由学校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保留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未办理休学、保留学籍手续自动离校或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 纪律、考勤

第四十八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十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要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教学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的公益劳动、实习、社会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外,要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保密制度,劳动安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上课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间计算,劳动、实习、社会调查等一天按 6学时计。

第五十三条 学生请假 3 天以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3天以上 1 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1周以上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以上审批手续的文件均由学院存查。

学生因病请假 1 天以上,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 3 天以上需附有关证明,批准时须从严掌握。

学生外出实习因故缺席必须请假,由带队教师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毕业审核时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少 14学分(含 14学分)以下者,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否则,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其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申请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规定的学分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申请或仍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获得毕业资格者,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毕业审核时所获总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大于14 学分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否则,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可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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