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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8-03-14  作者:lit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及工作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管理是学院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编制设置院长、副院长、系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全院教职工分为教师、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条:院务委员会在学校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我院行政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及实施意见。

第四条:学院所属的教学系下设教研(实验)中心,教研中心主任负责本中心有关的行政工作。学生工作在分管副书记的主持下由团总支、学办负责。

第二章 院领导

第五条:院领导应依法行政,带头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以律己,为人表率,团结合作,奋发向上,具有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对于院内重大事项如学科发展规划、工作总结、院内人事调整、招生计划、工作量计算办法、切块部分奖酬金分配方案、年终考核评议、教师进修、出国、人员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须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和统一。分工合作、顾全大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勤奋工作、恪尽职守。

第八条:院长负责本院的全局工作;副院长积极协助院长管理好各自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院长主持本院的院务会议及院务工作,分管行政工作的副院长协助院长落实行政管理方面的若干具体事项。

第十条:院长或由院长授权的副院长负责院基金及财务预算经费的开支和使用。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一条:全院教职工应认真学习业务,以教学为中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全院教职工应以集体荣誉为最高荣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积极探索教书育人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凡院规定是必须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全体教职工应按时参加。旷工和缺勤者,按单位学时的2倍扣发课时酬金或年终奖金及有关补贴;因病、事请假者必须经主管院(含院党委)领导批准,事假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小时请假,并上交相关证明;病假须上交医院证明,否则视为无故缺席处理;会议或活动开始后的电话请假无效。学院办公室及时公布考勤结果。

第十四条:对发生过经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或造成其它重大不良影响者,除给予适当奖酬金扣除处理外,取消当年考核评优资格,同时执行学校有关的处理程序。

第四章 系主任及教研中心(实验中心)主任

第十五条:系主任负责本系的学科建设、教学管理及行政管理工作。执行院领导的工作安排,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教职工履行其岗位职责;认真听取教职工对行政管理、服务、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向院务会提交有关议案,积极反映教职工的呼声。

第十六条:各教研中心(实验中心)主任在所在系的系主任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履行其岗位职责。

第十七条:鼓励并领导教职工开展教学法研究和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组织有关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鼓励开展跨学科、跨专业的交叉性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系主任、教研中心(实验中心)主任及研究所长应由学术水平较高、群众基础良好的专任教师担任。

第五章 办公室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院办公室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其工作细则应遵循行政办公规则,是上传下达的主要机构。

第二十条: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院长、副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做好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协调行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具体事宜。

第二十一条:教学管理办公室是学院关于日常教学管理的专门常设机构,协助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对全院教师的日常教学活动进行管理与服务。接受教务处的工作指导。

教学管理办公室设主任及教学秘书,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提交院务会议关于日常教学诸环节的议题。

第二十二条: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在校学生的日常行为及活动的管理与服务,接受分管院领导的工作安排,接受学生工作处的指导;应督促学生遵守有关的法规制度,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努力学好专业知识。

鼓励支持学生社团工作,负责协调学生大型活动的承办条件。对学生的奖惩事项做出初步意见。搜集和反映学生关于对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保存有关的文档资料。活动经费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职行政人员根据编制实行聘任制及竞聘上岗,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自我牺牲精神。

第二十四条:专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凡未经请示擅离职守或旷工的,应扣除累计时数2倍的坐班费或有关劳务费。因私事请假一周内达1天以上或一个月内超过2天以上的,应扣除相应时间的坐班费或劳务费,年终考评时视具体出勤情况予以奖惩。

第二十五条:专职行政人员应谦虚好学、顾全大局,参加年终群众评议与实绩考核,应实行责、权、利挂钩。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校外考察、调研、参加大型比赛活动等,应将其书面计划、总结等有关材料(含照片)于活动结束后2周内送交院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各种公款采购过程应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查询。

第二十八条:全院教职工应积极参政议政,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科学管理体系,推动我院工作的全面进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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