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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奖励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11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学生,按本条例予以奖励。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励包括综合奖、单项奖和专项奖。

(一)综合奖

1、 校长奖学金

2、 学年奖学金

3、 三好学生

4、 优秀学生干部

5、 优秀毕业生

6、 优秀宿舍奖

7、 优秀班级奖

(二)单项奖

1、 学习进步奖

2、 科研优秀奖

3、 社会工作优秀奖

4、 文体活动奖

5、 社会实践优秀奖

6、 精神文明奖

7、 特殊贡献奖

(三)专项奖

第五条 学生奖励的实施办法

(一) 校长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奖学金;

2、 学生必须连续获学校二等以上学年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

3、 从符合上述条件且为高年级学生中择优选拔:学生所在班级推选,经院系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 校长奖学金的评定时间为每年十月份,名额为20人,每人5000元。

(二) 学校综合奖励依据相关评选办法进行。

(三) 学校单项奖:学校单项奖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年4月份,各单项奖的总名额一般不超过院系总学生数的3%,参评学生必须达到合格学生的基本要求。奖项及条件如下:

1、 学习进步奖:学年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学业成绩有较大上升,综合测评名次提高10名以上。

2、 科研优秀奖:积极进行科研创新活动,成果通过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3、 社会工作优秀奖: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参加评选。

4、 文体活动优秀奖:踊跃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并在校级以上文化、艺术和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5、 社会实践优秀奖: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卓有成效地开展诸如参观考察、社会调研、科技扶贫、文化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6、 精神文明奖: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诸如在助人为乐、坚持正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等方面有突出事迹。

7、 特殊贡献奖:参加省级以上重大活动,且为学校争得较高荣誉。

8、 除上述奖项外,根据学生的事迹或突出表现,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其他奖励,奖励的名称和条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9、 单项奖的奖励办法依据单项奖学金发放办法进行。

(四)专项奖:奖励名称和条件视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表彰的方式

(一) 授予荣誉称号;

(二) 通报表扬;

(三) 颁发证书或奖章;

(四) 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七条 奖学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禁止用奖学金请吃请喝及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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