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青年教师尽快适应高校教学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1.本条例所指青年教师是指年龄在35周岁之下,而又未取得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
2.由院长为每一位青年老师指定一位相关专业、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为指导教师。
3.指导教师的基本职责是: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协助解决青年教师工作和生活中困难,向院校各级反映青年教师的要求,指导青年教师业务进修和撰写论文。
4.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第二年共同填写一次“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进度表”,以考核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提高状况和导师的指导工作状况。
5.学院每年为导师发放一次导师津贴,具体数量由院务委员会决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控制学院院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