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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奖励基金分配条例

发布时间:2008-03-14  作者:lit  点击次数:

一、 总则

1.本条例中的教学奖励基金,是指学院收入中除课时酬金以外用于教学奖励的部分。科研成果奖励、发表高水平论文的资助等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2.教学奖励基金的总额每年根据创收情况及全院教职工的平均奖酬金指标决定,分配前予以公布;

3.学院教学奖励基金的分配,主要以教学及学科建设情况为依据,重点考虑本院教学、专业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情况,不与学校的教师工作量直接对应;

4.教学奖酬金的分配,其课时酬金部分按学院工作量计算办法进行切块,其余部分作为奖励基金根据本条例进行分配;

5.鼓励教师重视专业基础课教学,适当控制学时数,鼓励多开设小学时专业选修课程,以体现“宽基础,多方向,重能力,新内容”的教学改革目标;

二、奖励基金分配办法

1.日常教学

(1) 本条例所指的日常教学,是指学院内各专业的本、专科及研究生教学工作,日常教学工作的酬金按学院教学(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向教研(实验)中心切块。

(2) 学院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科研,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编写必备的优秀教材,对该类工作实行专门奖励,但不纳入课时酬金的范筹;

(3) 本院教师承担的跨院系课程,根据学校补贴工作量的情况,其酬金一并切块下发给教研室,不纳入本条例的奖励范筹;

2.专业建设及课程建设

学院除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积极申报院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以外,每年根据情况组织本院的教学成果评选,并对下述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其数额每年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1) 院级以上优秀课程;

(2) 系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

(3) 取得一定成效的专业结构或课程体系改革成果;

(4) 学生管理工作的改革成果;

3.对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辅人员,由分管院级领导提名,给予适当奖励。

4.实验室建设

对于取得较好效果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参照教学成果奖实行评选并奖励。

5.政工人员

专职政工人员在完成所担负的工作,经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依据本办法第1条所计算出的全院教师平均奖励额,按人数将平均奖切块给学院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政工人员直接参与教学改革,或在管理工作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参照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6.专项奖惩条例

(1) 对于每位考评告诚人员,扣除平均奖金额的50%,对于不合格人员,扣除平均奖金额;平均奖金额是指本办法第一条所规定的全院教师平均奖金额;

(2) 考虑到数学基础对于控制学科的重要支撑作用,本条例规定对本院教师承担的本学科数学类基础课程实行专项补贴,其范围包括离散数学,运筹学,组合数学,工程矩阵理论,泛函分析,计算方法等。其相应课时酬金视情况上浮,具体见工作量计算办法;

(3) 对于其它情况,可由教研中心提出建议,报所在系批准后经院务委员会研究通过,对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专项奖励,该项奖金直接下发至获奖人员。

三、其它条款

1.本条例每年修订一次,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修正办法并在院务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实施;

2.对于课程性质及有关成果的认定,由分管院长约请有关人员进行考查并提出建议,经院务委员会研究给予认定;

本条例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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