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鞭策落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二)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思想进步, 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 每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二) 学习标兵的评定人数控制在专业人数的8%以内;
(三) 分专业评选,按本学年第一学期的智育总分排名,只计考试课和考查课成绩,不计任选课成绩
;
(四) 网上公布评选结果,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并颁发“学习标兵”荣誉证书和奖励,在综合测评中附加0.5分。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