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后进同学的学习积极性,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显著提高,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名次提高10名以上或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名次提高10名以上;
(二)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思想进步,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 评选在综合测评后一周进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办审核。
(二) 网上公布评选结果,颁发“学习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品。与单项奖评选合并进行。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院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