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自动化学院
 
推荐内容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学习进步奖评选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08-03-16  作者:lit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提高后进同学的学习积极性,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 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显著提高,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名次提高10名以上或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名次提高10名以上;

(二)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思想进步,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三条 评选办法及奖励

(一) 评选在综合测评后一周进行;本人申请,班级推荐,学办审核。

(二) 网上公布评选结果,颁发“学习进步奖”荣誉证书和奖品。与单项奖评选合并进行。

第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院

2008年1月修订

 上一条:控制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系列规定和措施(试行)
 下一条:单科成绩优秀表彰条例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18 济南大学自动化与电气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