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配合学校学分制的施行,鼓励同学们充分展现自我风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评选条件
(一) 参加科研或发明创造取得突出成绩;
(二) 参加全国科技创新与发明及各类具有创新价值的竞赛活动取得优异成绩;
(三) 在重要学术杂志发表论文;
(四) 参加重要文艺、体育和其他技能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中的任一条款,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并报送教务处同意,可获创新学分和特殊才艺学分;
第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