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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03-14  作者:lit  点击次数:

为加强学院对学科建设、科研教学等学术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术委员会的性质

1. 院学术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设立的学术组织,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2.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在学术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咨询性机构;

3. 院学术委员会对院内各种学术活动、科研立项、学科建设以及各类学术性学会、协会有进行学术指导和审议的责任。

二、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

1.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教授、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组成,也可聘请院外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2.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和科技事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学实践经验,在本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为人正派。

3.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

4.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发生变动时可随时增补,委员的任免,由院长提名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5.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于学院在学术工作方面的重大事情通过充分协商,提出建设性意见;

6.院学术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于非全局性的问题,也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相关学科的委员对该学科的有关学术问题进行讨论或审议。

三、院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讨论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学院发展的总体设想提出建议;

2.讨论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方案,对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问题提出建议;

3.审议学院学术工作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对院内科研机构的设立提出建议,并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估;

4.组织协调院内学术报告会和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交流会;负责学院优秀成果奖和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

5.审查和批准院内学术组织的成立及其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

6.处理院长授权的其它学术事宜

本条例由学院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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